发布者:彭颢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18日 257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原、被告于2011年12月相识恋爱,2014年4月11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初感情一般。2014年10月20日生育一子,取名石XX。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因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引起夫妻感情不和,原告曾于2019年7月31日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仍然无法和好,原告遂再次来院起诉。
同时查明:婚生子石XX一直与被告一起生活。
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婚初感情一般,虽然双方生育一子,但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原告曾某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然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院予以支持;
原告提出,婚生子由被告抚养成人。对此请求,夫妻双方皆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同时,经查,其婚生子一直与被告一起生活,从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角度考虑,小孩先由被告抚养至12周岁后,再由原告抚养成人比较妥当,故对原告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袁X与被告王XX离婚;
二、婚生子王XX,2013年11月30日出生,先由被告王XX抚养至2026年3月20日,后再由原告袁X抚养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