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彭颢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8日 658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8月底,被告人陈某某在网上得知,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给赌博平台使用,一张卡可以赚人民币4500元(以下币种均同)。2021年10月9日,陈某某遂带着中国工商银行卡和招商银行卡前往广东省饶平市。在将上述卡出借给他人5小时后,对方给了陈某某9000元报酬。
经查,陈某某两张卡银行流水合计1745668.51元,梁某某等被害人被骗后向陈某某的银行账户里汇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对方提供帮助将自己的银行账户给对方用于资金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某某当庭提出:1.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愿意认罪认罚;2.其系主动到福建省福清市、龙海市投案的,应认定具有自首情节,且是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
指定辩护人提出:1.根据被告人当庭陈述,其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予以核实;2.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3.被告人愿意退缴违法犯罪所得;4.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并愿意签署认罪具结书。综上,建议人民法院对其在一年两个月以下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五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千元予以追缴。
案件点评: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对方提供帮助将自己的银行账户给对方用于资金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其两张银行卡交易流水达 1745 668.51元,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并无不当。另外,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当庭愿意认罪认罚,此节辩解和辩护意见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