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彭颢律师 时间:2019年06月17日 77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我方代理原告宁波某保险箱制造公司提起诉求,要求被告阳新县某个体经营户熊某夫妻逾期未还货款2万多元,并要求按照利息6%进行赔付,经过庭审判决:
被告熊某夫妻15日内偿还我方原告本金及利息34215元,
本次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我作为原告方起诉夫妻,请求依法认定夫妻债务,法院采纳了我的观点
本次案件中,公司关于货款追讨方面像我咨询,采购合同上面关于逾期利息百分比问题方面是在法律合理范围之内,我接到公司诉求之后积极走访调解,因被告夫妻不愿支付,遂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为我方原告公司获得了赔偿,因公司在宁波,帮他们节约了成本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