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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否认DNA作为认定犯罪证据)

发布者:蒋春晖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05日 105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律师担任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4) 东中法刑一初字第148号涉嫌侮辱尸体罪的刘某辩护人,法庭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否认公诉机关依据DNA指控的犯罪,判决刘某无罪, 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案情简介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10日,东莞市塘厦镇XXX路XX星星住宿的二手房东被害人姚某某(女,殁年56岁)在星星住宿206房遇害身亡,被吿人刘某在该房对其尸体进行了猥亵。公安人员于2013年8月12日1时22分接群众报警后,在上述206房发现姚某某的尸体。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姚某某符合被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在姚某某尸体外阴部提取的擦拭物中检验出刘某的DNA成份。此外, 被害人姚某某直系亲属向被吿人刘某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 请求判令被吿人刘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54246.8元。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现场勘验材料, 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悥见,及证人证言等证据, 以此证明被吿人刘某构成侮辱尸体罪, 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条之规定, 应当以侮辱尸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辩护情况

本律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上述指控证据只能证明刘某到过现场, 但并无任何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刘某对被害人的尸体进行猥亵; 第二、被告人刘某DNA成份不能确定为精斑, 不能证明系被告人刘某对被害人姚某某的尸体进行猥亵而产生;第三、被告人刘某到达现场时被害人姚某某是否死亡,刘某如何实施侮辱尸体行为均无证据证实。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侮辱尸体罪证据明显不足, 应判处被告人刘某无罪。 

 3判决结果

法庭采纳了本律师的上述辩护意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东中法刑一初字第148号刑亊附带民事判决书,采纳了本律师“否认DNA作为认定犯罪证据的辩护意见, 否认公诉机关依据DNA指控犯罪,判决被告刘某无罪, 不负民亊赔偿责任。刘某家属获悉判决结果后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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