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甲公司是一家培训机构,自公司成立起就注册并使用商标“XX”,该商标核定使用在教育、培训等服务上。乙培训中心是一家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甲公司成立之后设立),业务范围是职业资格考试培训。乙培训中心的全称中,含有甲公司的商标“XX”字样,该“XX”也是乙培训中心的字号。后甲公司以乙侵害其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了乙培训中心。咨询万律师18818238099
二、法院判决
判决:乙停止使用“XX”字样的标识,并赔偿甲相应的损失。
三、律师分析
本案涉及企业字号和商标权相冲突的法律问题,是否构成侵权,需要考虑三方面因素:第一,乙使用的企业字号,是否与甲公司的商标相同或是相近;第二,乙是否在与甲公司相同或是类似的商品、服务上,突出使用该字号;第三,乙对该企业字号的使用,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和混淆,认为该商品或是服务与甲公司有关。本案中,甲乙两者经营范围相同,且甲公司的商标“XX”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乙培训中心突出使用自己的字号“XX”,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和混淆,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咨询万律师18818238099
四、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咨询万律师188182380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咨询万律师1881823809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咨询万律师18818238099
4年
1次 (优于78.73%的律师)
2095分 (优于85.39%的律师)
一天内
42篇 (优于85.22%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