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通常会要求员工签订《竞业协议》与《保密协议》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那么《竞业协议》与《保密协议》有区别吗?所有员工都要签吗?
万春花律师解答:虽然《竞业协议》与《保密协议》都是企业用来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但是两者还是有明显的区别的。具体区别如下:
1、适用对象:《竞业协议》的适用对象主要是“两高一密”: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保密协议》的签订对象不局限于企业的内部员工,还可以涉及企业外部人员,比如能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合作商或者供应商等。
2、协议期限:《竞业协议》的期限不超过两年;《保密协议》的期限,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由约定。
3、义务对价:根据法律规定,《竞业协议》需要企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保密协议》是否需要支付保密费,法律没有硬性规定。
4、救济途径:因履行《竞业协议》产生纠纷,无论企业还是离职员工,需要先通过劳动仲裁进行维权,不服仲裁结果的,可以继续诉讼至法院;因履行《保密协议》产生纠纷,救济途径有民事、刑事和行政三种途径。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离职员工可能会同时违反《竞业协议》和《保密协议》(比如在竞业期内,直接带着商业秘密就职与竞争对手企业),对于此种情形,目前实务中认为不存在请求权竞合的问题,企业可以分开主张权利。当然实践中也会存在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并不等于一定违反了保密义务的情形,所以企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维权途径。
相关法条等依据:(引用本文发表时最新公布的法条)
《劳动合同法》(2012修)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声明:
本文仅作为一般性参考,不视为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或是判断依据。(具体个案,可以另行详细咨询知识产权律师-万春花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