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之间,如果被人说了“坏话”,我们往往能想到自己的名誉权被侵犯了。但如果是自己的企业被人说了“坏话”、毁了“名声”,这究竟是属于商业诋毁还是名誉权侵权?两者究竟有什么区别?
万春花律师解答:如果企业被人说了“坏话”,需要看说“坏话”的“人”是谁?如果是普通大众,则属于名誉权侵权;如果是竞争对手(经营者),那么,往往同时满足商业诋毁和名誉权侵权,企业可以选择任一案由起诉维权。那么,对于企业来说,应该如何选择呢?商业诋毁与名誉权究竟有什么区别?
商业诋毁与名誉权在民事维权方面的主要区别有:
1、法律适用:商业诋毁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名誉权适用《民法典》。
2、主体认定:商业诋毁要求原被告具有竞争关系;名誉权纠纷涉及的主体范围较广,不限于原被告是否具有竞争关系。
3、行为认定:商业诋毁主要指行为人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信息的内容大多涉及企业的商誉、商品质量和服务等(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既包括无中生有编造的信息,也包括对真实情况恶意歪曲的信息,还包括将未定论状态作为已定论事实等不公正、不准确、不全面的信息。详见: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2025-09-2-180-001)
而名誉权侵权的行为方式更为多样,包括侮辱、诽谤,通过捏造、歪曲事实,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4、损害后果:商业诋毁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名誉权侵权的后果是公民、法人的名誉受到损害。
5、责任承担:商业诋毁的责任承担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名誉权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包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涉及商业诋毁还是名誉权侵权,在当今互联网环境下,侵权内容很可能随时删除,大家要注意及时取证(建议电子公证)。取证后,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选择合适的维权途径。
相关法条等依据:(引用本文发表时最新公布的法条)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2025.10.15施行)
第十二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3.20施行)
第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经营者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商业诋毁行为的,应当举证证明其为该商业诋毁行为的特定损害对象。
第二十条 经营者传播他人编造的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予以认定。
声明:
本文仅作为一般性参考,不视为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或是判断依据。(具体个案,可以另行详细咨询知识产权律师-万春花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