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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面的装饰装潢被人告了,怎么办?

作者:万春花律师时间:2025年09月01日分类:知识产权浏览:204次举报

很多品牌为了吸引消费者,店面的装修设计非常有特色。当然,同行之间的竞争也是非常激烈,相互模仿的情况也很多。比如餐饮业,尤其是一些火锅店的装修,有很多相似的地方。那么有相似就一定侵权吗?如果自己店面的装饰装潢被人告了,怎么办?

万春花律师解答:有相似不一定构成侵权。如果被人起诉店面的装饰装潢侵权,可以初步进行以下几点分析:

第一,看一下对方的知名度,具体涉及对方的品牌、规模、经营时间等情况。如果对方知名度、规模等都不如我方,并且经营时间还晚于我方,则侵权风险较低;反之,进行以下第二步分析。

第二,比对一下双方装饰装潢的相似情况。相似的部分是不是属于本行业常用的设计,是否属于对方特有的显著的设计(比如消费者一看店内装修就会想到这家店)。如果相似部分属于行业常用设计,侵权风险较低;如果相似部分属于对方特有的设计,侵权风险较高,继续进入第三步分析。

(这里需要注意,如果双方相似部分虽然都涉及的是本行业常用的设计元素,但是对方进行组合、编排后,形成了自己店面独有的特色,而我们的店面也是模仿了对方的这种组合和编排,那么,侵权风险也较高,继续进入第三步分析。)

第三,会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消费者看到我方的店面装潢,会不会误认为是对方的店面,如果这种出现情况的概率很小,双方知名度都很高,那么侵权风险较低;反之,则侵权风险较高,建议咨询专业人事进行进一步判断,以便及时准备证据材料,积极应诉。

需要注意的是:经营者在装修店面时,尽量避开同行业大品牌的相似装修。另外,在与设计公司合作时,注意合同中约定相关知识产权条款,明确设计公司不得抄袭他人店铺设计,如果店面设计的装饰装潢存在抄袭他人设计而被判侵权的,由设计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法条等依据:(引用本文发表时最新公布的法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2025.10.15施行)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3.20施行)

第四条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标识,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标识。

人民法院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标识是否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应当综合考虑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知悉程度,商品销售的时间、区域、数额和对象,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标识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

第八条 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装潢”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认定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相同或者近似,可以参照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原则和方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包括误认为与他人具有商业联合、许可使用、商业冠名、广告代言等特定联系

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标识,应当视为足以造成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相混淆。

声明:

本文仅作为一般性参考,不视为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或是判断依据。(具体个案,可以另行详细咨询知识产权律师-万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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