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技术信息,通常有两种保护途径,一种是选择专利保护,另一种是通过商业秘密进行保护。那么,企业对于自己的技术信息究竟应该选择专利保护呢,还是商业秘密保护?
万春花律师解答:可以根据该技术信息是否容易被反向工程,来决定其保护方式。通俗一点,看企业能否容易守住秘密来决定。比如,一些机械构造类的技术信息,如果别人通过购买产品,进行拆解后,很容易获得技术信息。对于这类信息,即使企业想通过商业秘密保护,也是很难守住秘密,那么建议申请专利保护。因为专利本质上就是通过“公开换保护”(通过公开专利的内容来换取授权和保护)。在机械类技术信息和化工类技术信息中,往往机械类比较容易被反向工程,对于企业来说,一般申请专利的较多。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选择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其技术信息,那么一定要注意将保密措施做到位。否则,信息一旦泄露,损失巨大。(关于具体的保密措施,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
相关法条等依据:
《专利法》(2020年第四次修正版)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第四十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订)
第九条第四款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
第十二条 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前款所称“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
声明:
本文仅作为一般性参考,不视为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或是判断依据。(具体个案,可以另行详细咨询知识产权律师-万春花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