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我们听到较多的是与著作权相关,甚至还有一个简称叫“软著”(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那么,计算机软件可以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吗?
万春花律师解答:可以,对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并不排斥对其商业秘密的保护。只要计算机软件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就可以通过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秘密性:要求保护的信息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
保密性:权利人对要求保护的信息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
价值性:需要保密的信息具有商业价值。
需要注意的是:通过商业秘密保护的计算机软件,在后续的维权过程中,对权利人的要求,相比一般民事案件更为严格。比如,在举证责任方面,虽然最新的法律对权利人的举证要求有所降低,但是其仍然需要举证对主张保护的计算机软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另外,由于计算机软件的特殊性,其源代码中可能会包含一部分开源代码,这部分信息是属于公众所知悉的,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保护,这就需要权利人在诉讼过程中,对其主张商业秘密保护的计算机软件的具体范围(即“秘点”)进行明确,并归纳清楚。
相关法条等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订)
第九条第四款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第一款 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技术信息。
声明:
本文仅作为一般性参考,不视为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或是判断依据。(具体个案,可以另行详细咨询知识产权律师-万春花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