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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专利中,“功能性设计特征” 是什么意思?

作者:万春花律师时间:2024年01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4次举报

在有些外观设计专利案件中会涉及“功能性设计特征”那么外观专利中的功能性设计特征具体是什么意思呢万春花律师知识产权18818238099

春花律师解答:功能性设计特征”是指在外观设计专利中,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换言之,是指那些外观设计产品所要实现的特定功能决定的,?不需要考虑该设计是否具有美感的特征

上述解释可能比较抽象,我们可以举例说明。比如,当提到汽车轮胎,消费者第一反应肯定是圆形,因为圆形才能滚动,才能实现车轮的功能。所以,轮胎的轮毂整体形状也肯定是圆形,这个圆形设计是实现特定功能的唯一设计,属于功能性设计,不受专利法保护,不能说有人用了这个圆形设计,其他人就不能用了。但是,对于轮毂内部造型,可以有多种设计,比如常见的以圆的中心向外直线发射状,或者扇叶/花瓣等形状,这些是轮毂的区别设计。如果这些部位的设计和别人的外观专利完全一样,那么可能会涉及侵权。万春花律师知识产权18818238099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项外观设计特征,同时具有功能性和美感的,那么需要进一步考虑这个具有“美感”的设计,对于产品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万春花律师知识产权18818238099

 

相关法条等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一

十一第一款 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20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综合判断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
  为实现特定技术功能必须具备或者仅有有限选择的设计特征,对于外观设计专利视觉效果的整体观察和综合判断不具有显著影响。

《专利审查指南》2023(第四部分第五章6.13))-452

3由产品的功能唯一限定的特定形状对整体视觉效果通常不具有显著的影响。例如,凸轮曲面形状是由所需要的特定运动行程唯一限定的,其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通常不具有显著影响;汽车轮胎的圆形形状是由功能唯一限定的,其胎面上的花纹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影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

85、在判断相同或相近似时,由产品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不予考虑。
  由产品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是指由功能有限或唯一决定、不考虑美学因素而形成的设计特征。技术标准规定的或者为了实现机械上的配合关系必须采用的不可选择的设计特征属于功能性设计特征。

案例:指导案例85号(XX股份公司诉浙江XX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对功能性设计特征的认定,取决于外观设计产品的?般消费者看来该设计是否仅仅由特定功能所决定,?不需要考虑该设计是否具有美感。功能性设计特征对于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功能性与装饰性兼具的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需要考虑其装饰性的强弱,装饰性越强,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越?,反之则越?。

 

声明:

本文仅作为一般性参考,不视为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或是判断依据。(具体个案,可以另行详细咨询)万春花律师知识产权18818238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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