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中,一些被告认为自己使用的商标和原告主张的商标不一样,两者明明有差异,为什么被判定侵权了?商标侵权,究竟怎么判断?万春花律师知识产权18818238099
万春花律师解答:判断商标是否构成侵权,主要考虑会不会导致“混淆”(即误认为两者是来自同一商家或是两者之间有联系)。当然,在具体判断时,一般先考虑是否在相同或是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商标(驰名商标例外,可以跨类别保护),如果是,然后再考虑是否使用了相同或是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万春花律师知识产权18818238099
关于相同商标,比较好判断,在此不再详述。关于近似商标,主要是指两个商标在“字、音、义”或者图形等方面,容易让公众产生混淆。比如:在饮料上使用“雷碧”,就会和我们常喝的“雪碧”饮料在字形方面构成近似,虽然“雷”字和“雪”字不一样,但两者容易导致混淆,构成侵权。万春花律师知识产权18818238099
需要注意的是:在判断两个商标是否混淆时,除了以相关公众(主要指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外,还需要综合运用“整体观察”“隔离观察”“显著部分观察”等方法,同时应当考虑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等因素。万春花律师知识产权18818238099
法条依据:
一、《商标法》(2019年第四次修正版)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九条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 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声明:
本文仅作为一般性参考,不视为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或是判断依据。(具体个案,可以另行详细咨询。)万春花律师知识产权18818238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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