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宝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14日 30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本律师为原告A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原告A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222.33元及逾期违约金、利息;利息和违约金以4222.33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6日起至2022年6月1日(4222.33*3.7%*4/365*197=337.28元),自2022年6月2日至实际给付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被告与原告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年利率10%,被告每月按等额本息的方式还款,同时约定了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借款转入被告名下银行账户,但被告并未按期偿还借款,截止起诉时尚欠借款本金4222.33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故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被告张某未答辩。
原告A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A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交的贷款合同、建设银行付款回单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3月15日,原告A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用于其他日常消费。借款期限12个月,年利率10%,被告每月按等额本息的方式还款。如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日足额还款,须按下面方式计算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逾期还款违约金=当期应还本金*12%/360*逾期天数。逾期还款违约金每期单独计算。多期逾期情况下,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各期逾期还款违约金的总和。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违反还款义务的,原告有权终止合同,被告需在原告提出终止合同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余下的所有本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到期应还未还本息数额等全部款项。若被告偿还金额不足,偿还先后顺序为担保机构收取款项、逾期还款违约金、应还利息、应还本金。当日,原告向被告银行账户转账10000元。
截至2022年6月1日,被告张某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222.33元及自2021年11月16日起至2022年6月1日的逾期违约金和利息337.28元(4222.33*3.7%*4/365*197=337.28元)。
本院认为,原告A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签订《贷款合同》,原告已按约向被告发放贷款,对借款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张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张某对合同剩余本金应向原告偿还,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利息等费用。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剩余贷款本金4222.33元及支付自逾期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期违约金和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A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222.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