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技术员长期外派至企业务工,转为正式签约当天手部受伤;企业企图按照合同底薪核算工伤赔偿。律师凭借多年薪资流水证明岗位收入,二审采用伤者月均薪资标准计算十级工伤全套待遇
案件概况
当事人长久以劳务派遣身份,在当地科技公司担任技术员岗位;后续用工形式变更,直接和该科技企业签署劳动合同,入职第一天在岗作业手部受伤。
用人单位还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经过人社部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双方确认 3 个月的停工留薪期限。
诉讼阶段企业提出抗辩,双方仅刚建立一日劳动关系,只能依照合同写明的最低工资 1550 元核算全部工伤待遇。我方律师收集伤者长期岗位工资流水,佐证真实薪资水平。一审法院参考伤前实际平均收入计算各项赔偿;企业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劳动者拿到足额工伤赔偿。
案件难点
1、企业抓住入职当日便出事这一点进行抗辩,主张用工时长太短,只能够按照合同底薪赔付,压低整体赔偿金额,同类案件裁判尺度容易出现分歧。
2、用工主体发生更迭:先前属于派遣员工,后期转为企业直签,需要举证岗位、日常工作内容没有变动,过往薪资流水可以当作工伤待遇的核算依据。
3、法律争议:劳动合同上面标注的基本工资不等同工伤计发基数,停工留薪期薪资、伤残补助金需要参照岗位真实收入,不可机械套用底薪。
4、单位没有参保工伤保险,所有工伤赔偿需要企业自行承担;解除劳动关系之后还需要处理多项伤残补助款项。
律师办案实操方案
1、完整整理全套证据:调取工伤认定书、十级伤残鉴定文书、就诊病历材料;调取长期银行薪资流水,证明当事人长期稳定从事技术员岗位;梳理派遣转为直签的完整用工经过,证实工作岗位没有改动。
2、厘清底薪和实际薪资的区别:用工模式只是由派遣转为直签,岗位没有更换,不能够因为签约当天受伤,割裂长期在岗工作事实,拒绝采用极低的合同底薪计算赔偿。
3、驳斥用人单位的诉讼主张:1550 元底薪远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成,以此计算工伤待遇明显有失公允,结合本地裁判惯例,采用受伤之前月均收入当作薪资基数。
4、逐项核算全部赔偿项目,包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护理费、伙食补助、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核对企业先期垫付费用,依法抵扣款项。
5、二审延续一审代理思路,围绕岗位延续性、真实薪资标准展开答辩,保住一审胜诉判决。
庭审过程
庭审期间企业坚持双方新劳动关系存续时间很短,只能按照劳动合同最低工资标准赔付。我方提交长期岗位工作凭证、完整薪资转账流水,说明只是用工主体发生变更、工作岗位保持不变;二审法院认可按照伤者月均工资 6036.8 元核算工伤待遇。
案件结果
二审驳回科技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岗位前后没有发生变动,舍弃合同底薪标准,以伤者月均薪资 6036.8 元作为计算基数;企业赔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2257.6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5732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及其余各项工伤相关费用。
法律要点科普
1、工伤待遇的本人工资,优先参考劳动者受伤之前岗位的实际平均收入,劳动合同约定底薪不能够直接当作赔偿基数。
2、劳务派遣转为企业直签,岗位、工作内容不变,薪资标准具备延续效力,不会因为刚签合同就降低工伤待遇。
3、工资标准低于当地社平工资 60% 时,按照社平工资六成进行兜底计算。
4、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全部工伤赔偿款项由用工单位自行承担。
5、十级工伤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可以同时主张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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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