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滁州工地外墙保温施工人员高空坠落受伤,企业辩称只是临时劳务雇佣;律师依托三级安全教育凭证厘清事实劳动关系、用工主体责任二者的法律区别,二审修正文书表述之后依旧认定劳动关系,为后续工伤认定铺路
案件概况
当事人前往滁州一处住宅小区工地从事外墙保温作业,由装饰公司的项目负责人直接招人入职,企业统一安排工人参加工地三级安全培训。作业期间劳动者从脚手架高处坠落发生损伤。
事发之后装饰公司否认存在劳动关系,声称只是短期临时劳务雇佣,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定企业不用承担用工相关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成立事实劳动关系;装饰企业提起上诉。我方律师接手劳动者二审应诉工作,二审法院修正一审文书当中不当的用工主体责任表述,依旧维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最终结论。
案件难点
1、企业常规抗辩:工地工人经由班组长召集、薪资按日结算,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仅仅属于劳务雇佣,借此逃避工伤赔偿义务。
2、法律概念容易混淆:企业刻意混淆事实劳动关系、违法分包用工主体责任两套法条,试图规避用人单位责任。
3、书证稀缺:工地务工没有书面劳动合同、打卡考勤记录,只能依靠安全教育登记表、管理人员安排工作记录这类间接证据证明人身从属管理关系。
4、程序层面上诉理由:公司主张一审判决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审理方向出错,以程序瑕疵申请推翻原判。
5、举证责任划分:多数务工人员并不清楚,主张劳务关系的用人单位需要拿出对应的证据,举证失败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律师办案实操方案
1、紧扣事实劳动关系三大构成要件:双方用工主体资格合法、劳动者接受企业日常管理、岗位工作属于公司主营业务;将三级安全教育登记材料当作核心管理凭证。
2、区分两条用工法规的适用边界:劳社部相关文件第一条用于判定事实劳动关系,第四条针对工程转包包工头招人情形;本案不存在分包给无资质包工头,优先审查劳动关系,不适用兜底的用工主体责任条款。
3、反驳劳务关系的说辞:项目负责人属于企业在岗员工,招人、派工、发放薪资都代表公司意志;日结薪资只是建筑行业常见结算方式,不能够等同于劳务关系。
4、应对对方的程序异议,对照仲裁诉求、一审卷宗材料,证明庭审审理范围没有超出诉讼请求,审判焦点合法合规。
5、阐明举证责任:公司主张属于劳务合作,却无法提交劳务协议、劳务结算单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庭审过程
上诉人装饰公司坚持工人只是班组长私下雇佣、双方构成劳务关系,同时提出一审文书法律用词错误、超范围审理。我方提交安全教育培训记录、项目负责人管理证据,细致区分事实劳动关系以及分包用工主体责任的适用条件;二审法院纠正一审不当文字表述,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结果
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内部不妥的法律表述,判决装饰公司和伤者之间成立事实劳动关系,驳回企业全部诉求;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上诉单位承担。劳动关系敲定之后,当事人可以正常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追索全套工伤待遇。
法律要点科普
1、工地缺少劳动合同,满足主体合格、接受单位管理、工作属于主营业务,即可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工地安全教育台账是证明企业管控员工的关键证据。
2、事实劳动关系和分包用工主体责任互不相同:企业直接招录工人优先判定劳动关系;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包工头招人,可直接追究用工主体责任。
3、日结工钱、班组长代为发薪,无法直接定性为劳务关系,法院综合培训、调度、管理制度综合判定。
4、用人单位主张劳务雇佣需要拿出证据,举证不足法院会采纳劳动者一方意见。
5、确认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前置流程,胜诉之后可以主张停工留薪薪资、各类伤残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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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