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两辆重型半挂货车在路上发生碰撞,交管部门判定对方肇事司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我方货车司机无责。
事故当天伤者前往医院完成门诊检查,腿部伤痛持续加重,间隔一段时间之后办理住院医治。经过司法鉴定,伤者伤情并未构成伤残,同时明确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
一审法院核算全部人身损失,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付义务。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抛出多项抗辩:否认住院伤情和车祸存在关联、主张伤者过度医治、要求扣除非医保药物、质疑司法鉴定三期时长、拒绝按照货运行业标准计算误工费、不愿承担鉴定费用。我方代理当事人参加二审应诉,最终法院驳回保险公司全部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难点
1、治疗时间差争议:伤者事故当日仅门诊检查,隔十余天才住院休养,保险以此主张住院伤病和本次车祸无关,拒绝承担住院医疗费。
2、基础病史抗辩:住院病历记载伤者自带慢性基础疾病,保险公司声称需要剔除慢性病对应的诊疗花费,认定伤者存在过度治疗。
3、非医保用药常规拒赔:保险公司直接提出按比例扣减非医保医药费,却无法出示药品清单以及医保范围内替代用药凭证。
4、司法鉴定三期争议:保险公司仅凭主观意见质疑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过长,没有申请重新司法鉴定。
5、货运司机误工费举证困难:保险公司认为单凭从业资格证不足以证明伤者从事营运工作,要求下调误工费赔付标准。
6、保险机构习惯性主张鉴定费、诉讼费不在保险赔付范围之内。
律师办案实操方案
1、梳理完整就医时间线,串联事故当日门诊记录、后续复查单据、住院全套病历,证实腿部伤痛属于外伤逐步加重引发;核对收费清单,所有诊疗项目均针对车祸损伤,基础疾病只是过往病史、没有开展专项医治。
2、针对非医保用药抗辩,明确举证责任归属于保险公司,对方无法举证药物明细以及替代医保用药,则扣减医药费的诉求不能成立。
3、核查司法鉴定流程,鉴定经由法院委托、机构具备合法资质;保险公司缺少充足相反证据,不能够随意推翻三期鉴定结论。
4、组合多项证据: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营运车辆相关材料、事发时正在驾驶营运货车的事实,佐证伤者长期从事货运岗位,申请参照交通运输行业平均薪资核算误工费。
5、引用法条进行抗辩:鉴定费属于查清伤情损失的必要开支,依法需要保险公司承担;诉讼费用由法院结合判决结果进行分配。
6、二审书面答辩结合当庭辩论,逐条回应保险公司全部上诉理由,稳固一审已经查清的案件事实。
庭审过程
庭审当中保险公司坚持延后住院和事故无关、应当剔除非医保开销、三期时间过长、误工费不能参照货运行业标准。我方依次提交完整诊疗链条、营运从业凭证、合法有效的司法鉴定文书;二审法院驳回保险公司全部上诉请求。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保险公司全部上诉、维持一审原判。保险公司需要在保险责任限额赔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合计 59650.34 元,一审、二审诉讼费均由保险公司承担,当事人所有合法诉求全部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要点科普
1、车祸受伤之后没有立刻住院,后期伤情加重再入院治疗,病历可以佐证伤情延续关系,对应的医疗费应当予以赔付。
2、伤者存有基础慢性病,住院期间没有针对旧疾用药治疗,保险公司无权扣除医疗开支。
3、保险公司主张剔除非医保用药,不能只口头抗辩,必须提交药品清单、医保可替代药物,举证失败抗辩无效。
4、当事人持有货运从业证件、事发驾驶营运货车,收入流水难以完整提供,可以按照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计算误工费。
5、法院委托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不存在程序瑕疵以及明显漏洞时,保险公司单纯口头质疑不会被法院采信。
6、伤情鉴定产生的鉴定费,属于维权必要支出,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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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