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管道安装工人在消防项目工地受伤,人社部门出具九级工伤认定;用工单位超期没有提起行政救济,庭审推脱责任、要求总包和分包企业分摊赔款,律师锁定生效工伤文书效力,二审拿下 194477.38 元全额工伤赔偿
案件概况
务工人员进驻当地消防工程项目,负责管道安装作业,在岗期间意外受伤。人社部门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明确消防工程常州分公司为用工责任主体。
该分公司签收文书之后,并未在法定时限之内发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后续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者为九级工伤。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该分公司承担全部工伤待遇,赔付金额合计 194477.38 元。
用工单位不服仲裁结果提起一审起诉,否认双方劳动关系,主张赔偿责任应当由总包、劳务分包公司共同承担。一审法院判决该消防分公司承担全部赔付义务;企业继续上诉,我方代理劳动者应诉,二审驳回全部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难点
1、用工主体事后否认劳动关系,借着多层分包关系互相推诿,意图把赔偿责任转移至总包、劳务公司。
2、工地经过多层转包分包,多方主体权责混乱,需要锁定工伤认定书载明的责任主体。
3、企业拿出内部三方分包协议,主张按照合同约定分摊赔款,混淆内部合约和外部工伤维权的法律边界。
4、企业怠于行使行政救济,签收工伤文书之后置之不理,诉讼阶段才开始质疑工伤结论。
5、用人单位没有参保工伤保险,依靠一审、二审漫长诉讼流程拖延工伤赔款。
律师办案实操方案
1、核对文书送达记录,确认用工单位早已超过 60 日复议、六个月行政起诉的救济期限,工伤认定结论已经生效,不能够在民事案件当中随意推翻工伤事实与责任主体。
2、厘清内外法律关系:分包协议仅约束签约的几家企业,不能够对抗受伤劳动者;企业完成赔付之后,才可依照内部合同另行向其他主体追偿。
3、整合全套证据材料:工伤认定书、九级伤残鉴定报告、仲裁文书、住院诊疗凭证,搭建完整证据链条,固定受伤事实、伤残等级。
4、逐项核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薪资、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医疗费等赔偿项目,严格按照江苏当地工伤标准核算待遇。
5、一二审保持统一代理思路,围绕生效行政文书的法律效力展开答辩,驳斥企业转嫁赔偿责任的诉求。
庭审过程
庭审当中该消防分公司辩称多层分包之下自身不需要单独担责,拿出内部协议要求多家施工单位分摊损失。我方阐明工伤认定书早已生效,内部合约无法对抗受伤劳动者;二审法院采纳我方意见,驳回企业上诉。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用人单位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消防工程常州分公司需要一次性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合计 194477.38 元,伤者所有赔偿诉求全部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要点科普
1、用人单位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应当在 60 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六个月之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放弃救济,工伤认定书永久具备法律效力,后期民事诉讼当中不得再否认工伤事实。
2、工地多层转包、劳务分包,不会免除工伤文书载明用工单位的赔偿责任。
3、企业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全部工伤待遇由责任单位全额承担。
4、施工企业之间的内部责任划分协议,只约束签约各方,不能对抗受伤务工人员;赔付结束之后方可另行起诉第三方追偿损失。
5、九级工伤伤者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可以依法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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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