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年03月13日 35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细情况
2018年8月9日23时,王某驾驶重型货车与一辆小型客车碰撞,导致客车司机方某及两位乘客(包括我方当事人)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负全部责任、方某无责任。
其中我方当事人伤后被送往南京某医院治疗,住院十八天,经诊断为:右侧第1-5、9肋骨骨折、右侧血气胸、右肺挫裂伤、左肺挫伤、右肩胛骨骨折、脑震荡、L2左侧横突骨折、肝功能异常,进行了右侧胸腔闭式引流术,治疗产生医疗费24545.56元。后经过司法鉴定所鉴定,我方当事人六根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王某驾驶重型货车所有人为某物流公司,该车在人保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发后,某物流公司垫付医疗费20500元,人保分公司垫付医疗费10000元。
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点评:本案中我方当事人人不是驾驶员,而且根据责任划分,重型货车的驾驶员是全责。因为重型货车的登记所有人是物流公司,且王某是该物流公司的雇员,可推断该行为是职务行为。事发后积极处理案件相关情况的也是物流公司方,加上该车投保了人保马鞍山分公司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这起案件中,不论是物流公司还是人保分公司在处理事故的时候都是比较积极的,垫付医疗费行为和速度也是非常值得赞扬的。而我方当事人八处骨折、肺部挫伤,伤情严重可想而知。但是经过医院治疗和后期恢复,伤情恢复较好,只有六根肋骨骨折经过伤情鉴定后符合十级伤残的情形。本案的纠纷点在一审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上诉人的残疾赔偿金是否适当。
我方提供了当事人的工作证明、租房合同等证据,可以证明我方当事人确实在南京工作生活,一审法院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认定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建议或意见:
从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在发生事故之后,不论如何,伤者处于弱势地位。司机不但需要积极联系保险公司,在需要的时候还可能需要预先垫付医疗费。后期确定了保险公司的理赔数额和项目,前期垫付的医疗费用都可以返还。但是医疗费中有些支持保险公司扣除非医保用药,有些地方并不支持。
很多法院支持扣除非医保用药的前提是保险公司提出具体的证据,比如提出医疗方案中哪些非医保用药可以由医保药品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