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年10月09日 121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1年1月11日,XXXXX局作出宁人社工认字〔2020丁LS-107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涉案认定工伤决定书),载明:向XX于2020年7月27日17时11分许,在从XX公司承接的南京XXX自动化系统新建厂区一期工程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而受伤,其所受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原告XX公司对该认定不服,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向两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作为向某的委托律师,出席本次庭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本案中,被告XXXXX局作为xxx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的职工工伤认定工作,具有受理第
本案中,根据第三人向XX提交的证人证言、交通事故认定书、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考勤表等证据,结合两被告调查校实的情况,能够证明向XX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事实。原告XX公司认为其与向XX不存在劳动关系,向XX不在XX公司处工作,XX公司无需为向XX的事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结合原被告及第三人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原告该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子采纳。
本案中,XXXXX局结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调查情况认为本案属于上下班途中的情形,符合上述规定。原告里对向XX系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提出异议,但其并未提供证据子以证明,故对原告的异议,本院不予采纳。XXXXX局根据双方举证情况认定向XX受伤属手工伤认定范围并作出涉案认定工伤决定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XXXXX局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前,通知了用人单位即原告答辦、举证,履行了受理、审查、作出決定、送达等法定程序,并无不当。综上,原告要求撤销被告XXXXX局作出的涉案认定工伤决定书及被告XXX政府作出的4号复议决定书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子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江苏XXXX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XXXXX局作出的涉案认定工伤决定书。
普法常识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人社规〔201613号)第十条规定,《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包括下列情形: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经常居住地之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