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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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合作,实为特许经营的加盟纠纷当事人要退出?

发布者: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年02月23日 51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张先生于2021年7月与湖南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公司将商标,软件平台提供给张先生,张先生支付费用5万元,并约定代理区域。后张先生觉得该项目无盈利空间,不想做,遂要求退款,公司方不予退款。张先生在咨询我所律师过程中,帅律师给张先生分析该公司经营合作模式都和加盟存在共性,且该公司未能符合特许经营的各项条件。为此建议可以先向公司方发解除通知,之后提起诉讼。张先生听取律师的专业建议后,及时签订委托合作,开展接下来的工作。

我所代理律师认为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合作协议书》签订后,张先生未实际使用过任何xxxx的商标、技术指导、管理培训等经营资源,其名下店铺亦未开始营业。故其有权行使单方解除权对该特许经营合同进行解除。

最终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允许解除《合作协议书》,判决公司退还张先生4万元加盟费

特许经营加盟普法小常识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规定,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的经营活动。

根据《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条例》第八条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地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被告湖南XXxx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成立于2021年3月10日,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符合上述“两店一年“规定,是否向商务主管部门进行了备案,以及是否具有成熟的商业模式,故我所律师认为被告湖南XXxx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饮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基本条件。

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0年,是江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一家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我所地处南京新街口繁华地段,办案面...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32000********8U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加盟维权、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