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朱律师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28日 57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书》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食品原、辅材料及设备,货款应按月结算。双方合作期间,原告陆续向被告供应了上述货物,然而被告却未能及时支付货款。2018年3月,经双方核对,被告向原告出具《对账函》一份,经统计确认被告尚拖欠货款共计人民币129314元。原告就此数次与被告交涉,但被告一直拖延并拒不支付,现已严重违约。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委托律师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购销合同书》、对账确认函、销售单、退货入库单、还款计划书、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事务所发票等证据。
对方公司未出庭作答,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被告向原告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被告李某对被告公司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