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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之管辖

2016-07-01

发布者:马凤律师|时间:2016年07月01日|分类:法律常识 |5685人看过举报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之管辖

【案情】

  甲借款人民币100万元给乙,借期为一年。乙在借期内去世,继承人为乙的父亲A及乙的儿子B,甲诉至法院。对于案件的管辖问题,有如下几种观点:其一,本案属于民间借贷,可由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管辖,合同履行地即乙住所地管辖;也可按民诉法第二十一条确定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本案可由被继承人A、B住所地管辖。其二,本案属继承纠纷一种,应由乙死亡时住所地或其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其三,本案属于继承纠纷但不属于继承遗产纠纷,应按民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评析】

此类案件应属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例中原告甲是借款合同纠纷中的债权人,但借款人乙去世,其诉请的被告A和B是乙的继承人,其对A和B的诉请基于遗产继承,与A和B的纠纷也系民事案由中的第三大类继承纠纷中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而不是民间借贷纠纷。

此类案件应按专属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规定,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为第27个案由,系婚姻继承纠纷大类下的继承纠纷。也就是说,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属于继承纠纷中的一类,故应按《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对继承遗产纠纷来确定专属管辖,即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如,我国台湾地区民诉法典明确将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划归为遗产纠纷专属管辖。其民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因自然人死亡而生效力之行为诉讼者,得由该自然人死亡时之住所地法院管辖。”同时,其第十九条又规定:“因遗产上之负担诉讼,如其遗产全部或者一部,在前条所定法院管辖区域内者,得由该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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