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个人债务如何执行
执行实践中,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其可供执行的财产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直接由被执行人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二是属于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但由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配偶名下;三是由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同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共同财产。笔者认为,对这三种不同情形,应采取不同的执行方法,以取得最佳的执行效果。
对第一种情形,很好判断,即根据动产占有、不动产登记的原则判断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直接将该财产视为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并直接采取评估、拍卖等措施以偿还该被执行人所欠债务。
对第二种情形,虽然财产由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义下,但根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的法律原则,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该财产是在被执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情况下,执行部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其中执行部门已查明该财产为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归被执行人配偶所有的除外。执行部门对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的,应当同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并告知其如果对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不服的,可向采取执行措施的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被执行人配偶未提出执行异议的,执行部门可依法处分被执行人在该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
对第三种情形的执行,涉及到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能否主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历来是执行实践中较难把握的一个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有的财产,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措施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对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可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配偶间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由被执行人配偶提起析产诉讼或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确定。财产份额确定后,应对属于被执行人配偶份额裁定解除控制性措施。如果协商不成或没有提起析产诉讼的,笔者认为,从提高执行效率、缩短办案周期角度,对不能物理分割的财产,如房产、汽车等,可以通过拍卖、变卖共同财产后进行价格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