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凤律师网

选择与法律站在一起,您会变得更强大!

IP属地:山东

马凤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8:00-18:00

  • 执业律所: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1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5266444079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如何巧用智能电话录音收集合法证据

发布者:马凤律师|时间:2017年06月12日|分类:法律常识 |420人看过举报

  如何巧用智能电话录音收集合法证据

  近年来,随着智能电话的兴起,快速便捷又丰富的使用功能使得人们的日常生活及工作越来越离不开手机,手机也慢慢地渗透到各个领域,这也包括法律领域的证据。其中使用的最为频繁的就是电话录音。那么如何进行电话录音才能作为合法证据被予以采信呢?合法的电话录音一般应符合如下要求:

  首先,电话录音取得的方式应当合法。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被录音者必须不是在被逼、被胁迫的情况下被录音的,任何通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绑架、威胁等手段取得的证据都是无效的,因此在录音时应注意言行,谈话时态度、语气一定要和善,不能威逼利诱。

  其次,录音的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或者承担义务的一方,即被录音的人必须是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因为,只有债务人的讲话才能对他本人有约束力。拨打的电话最好是被录音者在电信或者移动等公司实名登记的号码。并且电话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的内容或者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内容。例如,如果是欠款,那么录音应让债务人完整说出欠款的具体金额和利息约定等内容。越具体越好,越准确越好。

  最后,电话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如果对方对录音证据有异议,法院或者鉴定机构会要求出示原始录音材料的载体,否则录音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将会变小而无法被采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在公证员面前拨打电话并录音,公证处会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可知经过公证的证据的证明力高于一般的证据。另外在诉讼前须根据录音内容整理成书面材料并将该录音刻录成光盘,在庭审时当庭提交给法院。

  当然,光有录音还是不够的,录音作为唯一证据的情况还是有被法院排除的可能性。将录音证据与借条、欠条、合同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达到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效果。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山东 枣庄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5266444079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540322

  • 昨日访问量

    270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马凤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