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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XX公司与赵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云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03日 81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闽0104民初2471号
原告:福州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088331X4),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齐安XX一层(28)-(32)轴。
法定代表人:林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福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福建XX兼职律师。
被告:赵XX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
原告福州XX公司与被告赵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州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福州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赵XX偿还尚欠原告欠款20209元及逾期付款损失2425.08元(利息以20209.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9年10月20日起算至该欠款完全偿还之日止,现暂算至2020年4月20日);2.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律师费用1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因生意往来,被告于2019年10月2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被告欠原告20209.00元,被告应于2020年4月1日前全部清偿完毕,若欠款人逾期未偿还并诉讼法院的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并且所产生的利息由欠条签订的日期算起,按2分利执行。
被告赵XX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材料。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交的《欠条》,足以证明截至2019年10月20日,被告尚欠原告20209元,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原告欠款20209元,事实清楚,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自2019年10月20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亦予支持。原告就本案委托福建XX律师参加诉讼,已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按欠条约定应当由被告承担。被告赵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州XX公司偿还欠款2020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20209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0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赵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州XX公司支付因本案纠纷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5.8元,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减半收取307.9元,由被告赵XX负担。被告赵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将予以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黄莹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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