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伟主任律师律师 时间:2018年06月29日 34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4日19时许,被告人徐X因对中午处理修车事宜不满,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J×××××的红色奇瑞牌小轿车从本市南开区沿红旗南路行驶至XX汽车维修店外,后驾驶该汽车两次撞击该门店已关闭的卷帘门,造成该门店的卷帘门变形凹陷,致使停放在店内的比亚迪F0轿车尾部受损(经估价,受损卷帘门及车辆价值人民币2052元)。期间,被告人徐X在XX汽车维修店外发现正欲驾车离去的路人周某某后,无故强行打开车门夺取周某某的电脑包,内有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0元)。后民警将被告人徐X抓获。经鉴定,被告人徐X血液乙醇成分含量为247.4mg/100ml。
被告人徐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此案中,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处于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承办律师从侦查阶段开始,经过多次会见当事人,了解其中的具体案情,详细制定辩护策略,最终在庭审中争取到理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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