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伟主任律师律师 时间:2018年06月30日 56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9月8日21时许,被告人庞XX驾驶其白色本田汽车(津K×××××),从本市红桥区闸桥南路左转沿南运河南路往中环线方向行驶至中环线附近时,遇交警执勤检查。被告人庞XX在该单行道调头往闸桥南路方向逃逸时,遇交警开车拦截,被告人庞XX加速行驶撞击警车(津A5347警)和一辆正常行驶的白色别克轿车(津N×××××)后逃逸,造成执勤警车及白色别克轿车受损。2017年9月12日,被告人庞XX被抓获归案。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庞XX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同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犯罪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三、被告人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具有悔改表现。四、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庞XX从宽处罚。
判决如下:被告人庞X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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