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伟主任律师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08日 44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A某与某公司借款,后无力偿还,迫于无奈以劳动的方式偿还借款,该公司是专门从事放贷业务,在外有很多债务,债务人也是很多,像A某这样还不起钱的也大有人在,该公司人员就对部分人员进行催收,其中,B某是债务之一,到期不能还款,且有逃跑迹象,该公司催收人员将其带回公司,进行非法拘禁,同时安排A某进行看管,且其在看管过程中对B某有殴打的行为。
办案经过:
A某家属在A某被拘留的第二天就及时委托笔者承接此案。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及时到看守所会见A某,了解当时的案发情况,以及其在此案当中所作所为,告知其案件的严重程度,如何应对接下来的司法程序。在会见之后,承办律师根据其所在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来分析,其处于从犯地位,于是在羁押限期内向承办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在意料之中的是承办机关拒绝A某的取保申请,承办律师也是非常清楚此时向承办机关申请取保几乎是不可能的,于是承办律师将大量工作准备在审查逮捕阶段,在审查逮捕的时候向承办机关提出A某不符合逮捕的条件的法律意见:其是初犯,且在此案中也只是处于从属地位。
案件结果:
承办律师在审查逮捕期间,想检察机关提出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见,将案件的逮捕拦截下来,检察机关采纳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时间正值农历腊月二十九。
天津刑事辩护刘伟律师说法:
家属委托很及时,在被拘留的当天就联系到笔者,第二天就办理了委托手续,律师及时会见,及时和承办机关沟通,能够在审查逮捕的最佳时机第一时间提出有效的辩护方案,被承办机关采纳。所以,刑事案件不要等到了法院才找律师,一定要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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