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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某当事人合同诈骗,有前科依然争取到缓刑

发布者:叶剑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15日 28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上海市C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xx,系上海B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因本案于2023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C区看守所。

  辩护人叶剑,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C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23)143c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xx犯合同诈骗罪,于202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C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红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xx及辩护人叶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9月至12月,被告人林xx明知在没有取得上海市奉贤区民乐路288号厂房租赁权的情况下,通过私刻上海C(集团)有限公司公章、伪造委托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吴DD的信任,利用上海B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与吴DD所经营的上海奉际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租赁意向协议,骗取租赁意向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万元。所骗钱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消费。

  2023年3月21日,被告人林xx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否认具有合同诈骗的故意,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

  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B公司账户余额6万余元,被告人林xx向吴DD退赔24万元并获得谅解。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吴DD的陈述及提供的《营业执照》《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委托书》《租赁意向协议》《承诺书》、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招商广告等书证,证人许海波的证言及其提供的《集团房地产对外出租审批权限和程序表》《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制度》、投资方案等书证,证人童曙林、毕景超、史坤召、张世广的证言,公安机关调取或出具的B公司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转账记录、刑事谅解书,被告人林xx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xx具有坦白、退赔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林xx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林xx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已预缴罚金,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林xx的家属已代为向被害人退赔冻结款之外剩余所骗钱款,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林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有退赔表现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林x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款发还被害人吴DD。被告人林x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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