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吴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XXXX。
委托代理人何XX,湖南XX律师。
被告袁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X与被告袁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XX以双方已协商离婚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XX撤回对被告袁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XX承担。
审 判 长 周 莉
代理审判员 李 莹
人民陪审员 宋小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