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肖X,女,汉族。
被告:孙X,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湖南XX律师。
原告肖X诉被告孙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X、被告孙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欠款250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经网络认识,双方从相识到同居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用于购买电脑、手机和支付房租及生活费等。2011年8月,双方因多次吵架而分手,同年12月两人经算账,被告向原告打出了49000元的欠条,约定了还款时间和方式,但事后被告没有兑现承诺。为此,原告特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孙X辩称,原告声称恋爱期间各种开销,如送生活费、圣诞节买衣服吃饭等均为自愿赠予行为,且该费用为两人共同开销,不属于借贷。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只是因为原、被告感情发生变化,被告为了给原告安XX向原告作出的一个承诺。承诺以后每年向原告支付5000元,这个承诺是附条件的,只有原、被告双方仍然在一起,这个承诺才是有效的,但原、被告已经分手,该承诺已就没有履行的必要。总之,被告向原告出具该欠条时,原告并没有向被告支付任何借款,双方之间并没产生实际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肖X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被告孙X于2011年12月11日出具的《欠条》,具体内容为:“今欠到肖X49000元整(肆万玖仟元整)2021年前还清!每年还5000元,不还按2%比例加收。”被告孙X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对其合法性和关联性提出异议,其质证称出具欠条是实,但当时并未实际发生借款行为,只是恋爱期间对原告的承诺。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是原告肖X与被告孙X在恋爱期间所产生的财产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孙X对其向原告肖X出具欠条的事实不持异议,从该欠条的具体内容来看,被告孙X既认可了应当返还财产的数额,同时也明确了返还的方式和期限。因此,该欠条可以视为原、被告对恋爱期间双方财产关系的一种约定,其内容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具被撤销的情形,故被告孙X对原告肖X负有还款的义务。现原告仅就到期的应付款项25000元提起诉讼,本院对此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孙X返还原告肖X2500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元,由被告孙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余 勇
审 判 员 李钰婷
人民陪审员 郑雁云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胡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