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岳阳县XX厂(普通合伙)(曾用名岳阳县XX新型建材厂),住所地岳阳县荣XX。
负责人:唐XX,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益阳南县人,住湖南省南县,公司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湖南XX律师。
被告:黎XX,女,197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湖南XX律师。
被告:傅XX,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县,系黎XX丈夫。
原告岳阳县XX厂(以下简称XX厂)诉被告黎XX、傅XX买卖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何XX,被告黎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傅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黎XX、傅XX向原告岳阳县XX厂偿还货款共计243340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加工、销售环保砖的企业,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自2016年起向被告供应环保砖,砖款一直未付清。2017年1月20日,经原告与被告黎XX结算,被告黎XX确认欠原告砖款169580元。因被告傅XX曾欠原告合伙人刘XX400元,2018年10月19日,被告傅XX对上述所欠砖款进行确认,加上所借的400元,被告傅XX向原告出具金额为169980元的欠条。其后,原告又向被告供应了环保砖,2019年1月31日,原告与被告黎XX结算,被告黎XX确认又欠原告砖款73760元。两被告欠原告砖款共计243340元。其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欠款,两被告一直恶意拖欠不予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具状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黎XX辩称,第一、刘XX的400元钱不是本案的数额;第二、条据上面当时是领的砖的数量,不金额的数据,金额是他们后来填上去的;第三、原告的会计给被告打了一个收据,收到了2125.4吨的煤,当时的价格是65元每吨,合计是138151元,可以合并一起计算。
被告傅XX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有争议的事实的质证和认定情况概述如下:2016年10月起,原告XX厂与被告黎XX、傅XX夫妇发生业务往来,由被告黎XX、傅XX提供煤给原告XX厂。2017年1月20日,经结算,原告XX厂从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3日共收到被告黎XX、傅XX粉煤2125.4吨,由原告XX厂出具收条。同日,被告黎XX向原告XX厂出具领条,按65元每吨结算,领到粉煤款138100元。同日,被告黎XX从原告XX厂拖走190#155200块配18800块环保砖,并出具条据。期间,被告傅XX曾从原告XX厂股东刘XX处借的现金400元。2018年10月19日,被告傅XX与原告XX厂结算,将所欠砖款169580元和400元借款合并打了一张169980元的欠条。后来,被告黎XX继续从原告XX厂股东刘XX手中赊购环保砖,至2017年1月31日,欠砖款73760元,被告黎XX向刘XX出具欠条。综上,被告傅XX欠条中欠原告XX厂砖款169580元和借款400元、被告黎XX欠条中欠原告XX厂砖款73760元,共计243740元。
另查明,岳阳县XX厂原名岳阳县XX砖厂。
以上事实,有原告XX厂提供的被告傅XX欠条一张,被告黎XX出具的领砖条一张、欠条一张、领煤款条据一张及庭审记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买卖关系;二是民间借贷关系。买卖关系中,两被告从原告XX厂中所购环保砖均已结算,并打出欠条,事实清楚,两被告应当及时支付。被告黎XX提供的原告XX厂出具的粉煤收条有原告XX厂提供的被告黎XX领款凭单相应证,予以抵销,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被告黎XX提出傅XX出具的欠条中有400元是借款,原告XX厂予以认可,该诉讼属民间借贷,因未起诉,本案不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黎XX、傅XX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岳阳县XX厂砖款243340元。
此款由被告黎XX、傅XX在本判决规定时间内支付至本院指定账户(户名:岳阳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华XX,账号80×××72)。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50元,减半征收2475,由被告黎XX、傅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