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61号新时代XX1、3楼。
负责人程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X,湖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XX,湖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XX。
委托代理人李XX,汩罗市正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
上诉人中国XX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朱XX,原审被告刘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汩罗市人民法院(2014)汩民初字第1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芬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许XX、代理审判员朱作平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XX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朱XX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XX公司与被上诉人朱XX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后自愿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XX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16元,减半征收计408元,由中国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