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临湘市XX。
负责人赵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X,湖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XX,湖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
原审被告彭XX,务工。
上诉人中国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X,原审被告彭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2015)云民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芬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朱XX、代理审判员苏洁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XX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刘X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7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XX公司与被上诉人刘X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后自愿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XX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