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X,男,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委托代理人:何XX,湖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X,女,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
上诉人孙X因与被上诉人肖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民初5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X以其与被上诉人肖X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孙X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孙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征收212.5元,由上诉人孙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