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岳阳市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XX,统一信用代码9143XXXX6281821J。
法定代表人:李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XX,男,该公司天力大厦项目部负责人。
被告:岳阳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XXXX8048634H。
诉讼代表人:岳阳XX公司管理人,湖南XX。
负责人:李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湖南XX律师。
原告岳阳市XX公司与被告岳阳XX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阳市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涂XX,被告岳阳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岳阳市XX公司以该公司主张优先权的债权尚需债权人会议正式确认为由,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岳阳市XX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阳市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岳阳市XX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