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华容县华容大道中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XXXX91526986。
负责人:李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湖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女,195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女,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女,199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男,200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到庭。
上述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华容县华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
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华容县华容大道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XXXX5005217X。
负责人:杨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中国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XX、李XX、刘X、刘XX、刘XX、**、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2018)湘0623民初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XX公司以与被上诉人李XX、李XX、刘X、刘XX达成和解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XX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中国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