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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XX公司、岳阳楼区芙**宴餐饮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何亚芳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8日 74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焦点四:关于八楼装修及食堂改建费用。上诉人XX公司八楼非出租地域,已由上诉人XX酒店进行装修,产生工程款273000元,消防改造工程款134000元,中央空调改造款60000元,合计467000元;上诉人XX酒店对上诉人XX公司食堂进行改造,即对附一楼停车场改为食堂,产生工程款93000元。上诉人XX公司认为,上列两项工程未经其批准同意,故不应由其支付费用。本院认为,此两处工程均系XX公司的物业,两处装修不是一天两天的事,也不是能遮着盖着的事,没有XX公司的同意,XX酒店擅自装修,没有可能性。且有双方的工作联系单证实上列两项工作确为XX酒店应XX公司要求而完成。故该两笔费用应由上诉人XX公司支付。
焦点五:关于物业服务费用的处理。合同11·3条约定,“甲方办公大楼的物业管理全部交由乙方负责,其物业管理方案事先须报经甲方同意……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并对物业管理负全责。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委托有实力的物业专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XX酒店接收租赁物后,将物业管理交由自己的全资子公司湖南省XX公司负责,该公司具有物业管理资质。上诉人XX公司与XX公司另行签订了为期一年的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因该合同的相对方是XX公司与XX公司,XX酒店不是合同相对人,故物业服务费问题二审不予处理。
焦点六,XX酒店的投入及处理。合同15·3第一款规定,因乙方违约转租,“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责任”。但XX酒店土建消防投入XXX元,八楼装修及食堂改建560000元,不是XX酒店违约造成,此两笔款项的处理如前所述。除此以外,XX酒店的投入还有:1、财保大楼维修与设备投资668546元。其中①大楼顶面、主楼外墙、顶面管道井、裙楼顶面及四周水槽防水200526元;②维也纳国际酒店外墙漏水补偿60000元;③给XX公司新装电梯1台170000元及新电梯安装劳务费110000元(包括修建电梯井、电梯控制机房);④三台电梯大修128020元。上列四项合计668546元。因合同已明确“按现状”出租,如果认定XX酒店违约,那么①②项由XX酒店自行承担;③④系应XX公司要求施工、投入产生,另有合同约定,故应由XX公司承担。2、装修履约保证金XXX元,应根据合同,由XX公司予以退回或折抵租金。3、XX酒店支付工作人员工资XXX元,系该公司运营费用,应由自己负责。4、XX公司欠XX酒店款项明细。中央空调清洗5000元、消防系统维修改造43000元、其他应付款137610元,合计185610元。此款系XX公司与XX酒店另有约定产生,应由XX公司承担。5、食堂改造、物业管理费用的处理,如前所述。6、三楼茶楼、足浴投资XXX元问题。在2019年3月22日下午的庭审调查中,XX公司明确表态,解除与XX酒店的合同之后,XX公司会与茶楼、足浴等经营户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故对此投入本院不予处理。XX酒店与次承租人的关系在XX公司与XX酒店的租赁合同解除之前的关系由双方当事人另行处理。
合同约定应交纳500万元装修保证金,“未足额缴纳,不得开工装修”XX酒店在缴纳100万元以后,即开工装修,XX公司并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XX公司对此已予认可,不应视为XX酒店违约。XX公司在交付租赁物未有土建消防验收的重大瑕疵、部分租赁物延期问题上,应酌情承担XX酒店的装修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三)项之规定,本院酌定为70万元。
上列应由XX公司承担的费用为XXX元,装修履约保证金XXX元,合计XXX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XX公司在交付标的物瑕疵、期限上首先违约,但XX酒店并未要求解除合同;XX酒店将大部分租赁物擅自转租,符合合同15.3(4)约定,“乙方擅自转租,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故此,合同解除条件成就,XX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8)湘0602民初105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撤销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
改判限长沙XX仑和一酒店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上诉人中国XX公司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租金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维也纳酒店部分即70.8%×XXX元/年,计租起始日2015年2月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从第二年每年递增3%,并支付违约金90539元;二楼部分即12.5%×XXX元/年自2015年8月1日起计租,从第二年起每年递增3%,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并支付违约金5635元;三楼部分即13.1%×230万/年,自2016年2月1日起计租,从第二年起每年递增3%,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无需支付违约金。
限上诉人中国XX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长沙XX仑和一酒店有限公司土建消防费用XXX元、财保大厦八楼装修及食堂改建560000元、财保大楼维修与设备投资408020元、各项欠款185610元、装修损失700000元、装修履约保证金XXX元,合计XXX元。
驳回上诉人中国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上诉人长沙XX仑和一酒店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上列履行事项,可相互抵扣,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办理。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64240元,反诉费43583元、财产保全费10000元、鉴定费10000元,合计127823元,由上诉人中国XX公司承担54889元,由上诉人长沙XX仑和一酒店有限公司承担8233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0624元,由上诉人XX公司承担51129元,由上诉人XX仑和一承担766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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