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岳阳大道与通海路交汇处东北角东城XX、8-9层。
负责人:彭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湖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XX,女,1962年9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XX,女,1945年6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XX,女,1992年12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上述三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湖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上诉人中国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XX、文XX、唐XX、唐XX、王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18)湘0681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XX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国XX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XX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990元,减半收取2495元,由中国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