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X,男,195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X,岳阳楼区洞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岳阳铭基XX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白石岭路天力电磁XX内。
诉讼代表人:岳阳铭基XX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李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湖南XX律师。
原告王XX与被告岳阳铭基XX业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王XX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52元,减半收取计5826元,由原告王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