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XX,男,196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岳阳市岳阳楼区三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湖南XX律师。
上诉人彭XX因与被上诉人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2019)湘0623民初2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彭XX于2020年6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彭XX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彭X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彭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上诉人彭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