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XX公司,住所地岳阳县城关镇兴荣XX。
法定代表人:胡XX,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阳XX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县荣家湾镇东方XX。
法定代表人:程X,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湖南XX实习律师
上诉人湖南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岳阳XX公司(以下简称富安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19)湘0621民初2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19)湘0621民初27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2792元,退还上诉人湖南XX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