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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工程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认定,主要涉及行使权利的主体、优先受偿的范围以及行使的合理期限、主要方式等。
1. 关于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主体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关于挂靠人、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我们倾向于持否定观点。
2. 关于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合理期限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从“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付款时间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确定。
合同解除,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合同解除后工程价款的支付另行达成协议的,为该协议约定的应支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应付款时间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延后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随之延后,但为避免发包人与承包人恶意串通,损害银行等其他债权人利益,人民法院可审查,若承包人、发包人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情形的,则应以原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为应付款时间。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 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2) 建设工程未交付,建设工程价款也未结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为承包人起诉之日。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3. 关于优先受偿权行使的主要方式
以下属于依法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情形:(1) 建设工程承包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2) 自行与发包人协商以该工程折价抵偿欠付工程价款的;(3) 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拍卖以实现工程价款债权的;(4) 申请对建设工程拍卖款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的;(5) 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明确表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
承包人在建设工程价款的诉讼或仲裁中,未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在执行程序中,承包人仍可向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优先受偿权,我们倾向于认为,该权利具有从属性且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可以随工程价款债权一并转让。双方当事人请求出具调解书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予以确认的,要防止因虚假诉讼损害不特定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招志南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