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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珠区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专业律师;工程价款结算认定纠纷如何处理高胜诉率?

2026-06-05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6年06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 |4人看过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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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工程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工程价款结算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最为关注的焦点之一,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双方无权结算建设工程价款。在工程价款结算中,需要处理好以下问题。


1. 工程签证的效力


在签证人员、签证时间及形式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委托授权、职务代理以及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合同订立和履行中的具体情形认定签证行为对合同当事人的效力,但有证据证明虚假签证的除外。

2. 抗辩事由的审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一方完成合同项下的建设工程,另一方依约支付工程价款。实践中,发包人以承包人未交付发票作为拒付工程价款抗辩事由的,因交付发票并非合同主要义务而支付工程价款系合同主要义务,原则上不予支持。但讼争合同另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3. 工程价款及孳息的确定


建设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如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在已完工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形下,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4. 发包人欠付责任的认定


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仅限定为建设工程价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仅限于只经一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

5. 财政评审结论的性质


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的评定审核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影响发包人与承包人合同效力及履行。但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以财政评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财政评审结论应当作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财政评审结论具有不真实、不客观的情形,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法院应对财政评审结论进行实质审查。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招志南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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