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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专业做工程纠纷案件律师;工程款工程合同工程质量法院开庭注意

2026-09-27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6年09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 |11人看过举报

广州擅长工程纠纷律师推荐招志南律师团队,13年经验,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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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工程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法庭审理阶段的核心目标是查明合同效力、履行情况、违约事实及抗辩理由,为裁判提供坚实依据,关键环节如下:

(一)合同成立与效力:庭审审查的核心前提

合同效力直接决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合法性,需从“性质判断+效力审查+无效情形认定”三方面切入:

1. 合同性质判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有名合同,需具备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特有条款,以此区分于承揽合同等其他合同。

2. 效力审查要点:

(1)施工人资质是否齐全;

(2)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情形;

(3) 是否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行政许可;

(4)依法应招投标的项目是否履行招投标程序。

3. 无效合同情形:

(1)主体不适格:个人或无相应资质的法人签订的合同;

(2)违法招投标:应招标未招标、中标无效等情形;

(3)违法分包/转包:如总承包人将主体结构分包、分包人再分包等;

(4)垫资条款特殊规定:垫资约定有效,但利息不得高于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无约定利息的不予支持。

特别提示:“黑白合同”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非招投标项目则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探究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合同条款审查:理清双方权利义务边界

在明确合同效力后,需对条款进行精细化审查:

1. 原则性审查:区分实质性条款(价格、施工方式、技术规格等)与一般条款;化解条款前后矛盾,结合合同目的、履行行为探究当事人原意;主动审查违法违规条款,依法认定无效并释明。

2. 重点条款审查:

(1)工程款约定:“闭口价”(固定价)按约定结算,工程量增减按约定或实结算;“开口价”(按实结算/审计确定)需依据审计结果认定;

(2)工程范围与工期:核实开工日(实际开工日、开工报告载明日期或合同约定日期)、竣工日(验收合格日、提交验收报告日或转移占有日),判断是否存在工期违约;

(3)竣工验收与结算:明确结算程序、付款时间及利息起算点,审查发包人是否存在“收到结算文件后逾期未答复”情形(符合约定的可按结算文件付款);

(4)质量保修:审核保修范围、期限、责任及费用约定,作为质量争议处理的依据。

(三)合同履行情况:用证据还原事实真相

履行情况审查需围绕双方义务履行细节,结合证据综合认定:

1. 发包人义务:是否提供施工图纸、办理施工许可、及时确认工程量签证、组织竣工验收、支付工程款等;

2. 承包人义务:是否按时开工、提交进度报告、按质施工,是否存在违法分包/转包;

3. 关键证据认定:

(1) 签证单:需核实签署人是否具备授权,无对方签章的签证单需结合竣工图、监理日记等佐证;

(2) 工程款认定: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结合已付款凭证、审计报告等确定未付金额;

(3)工程质量: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担保责任,发包人擅自使用未验收工程的,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不得主张质量瑕疵责任。

(四)违约认定与抗辩审查:明确责任归属

1. 常见违约情形:

(1)发包人违约:逾期支付工程款、提供的材料设备不合格、未履行协助义务等;

(2)承包人违约:擅自停工、违法分包/转包、逾期竣工、工程质量缺陷等。

2. 典型抗辩理由审查:

(1)承包人诉请工程款:发包人以质量问题、逾期竣工抗辩的,不构成拒付理由,但可反诉要求修复或赔偿损失;工程未验收合格的,暂不支持工程款请求;

(2)发包人诉请逾期竣工违约金:承包人以工程量增加、发包人变更设计抗辩的,需举证工期顺延事由,必要时通过鉴定确定顺延期限;

(3)发包人诉请质量赔偿:承包人以“发包人擅自使用未验收工程”抗辩的,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该抗辩成立,质量责任由发包人自行承担。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招志南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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