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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执行异议相关法律知识:
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认缴出资股东、继受股东、违法减资股东为被执行人案件如何处理,现提示如下:
一、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出异议,要求追加认缴制下未届出资期限的原股东和继受股东、实缴制下的继受股东和违法减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实施部门应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第30条的规定,在执行异议案件立案前先行开展释明和化解工作,参考法答网上最高法院的答复意见向当事人作解释说明工作,引导其撤回异议申请,提起普通民事诉讼来主张权利。
二、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案件、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范围应遵循法定原则,严格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的情形,不应做扩大解释
三、执行异议审查中,对下列情形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应不子支持:
(一)认缴制下,对以出资加速到期为由追加未届出资期限股东为被执行人的;
(二)实缴制下,在原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况下,追加继受股东为被执行的;
(三)追加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
(四)追加违法减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
上述四种情形,应当以不属于法定变更、追加情形为由,裁定驳回变更、追加申请,并告知其可以通过另行提起诉讼解决,申请执行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告知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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