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纠纷案如何处理?专业尽责,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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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劳动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程序
根据我们国家目前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有四种解决渠道: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任何一方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一审),对一审不服的,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即二审)。也就是说,我们国家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除了协商和调解之外,对劳动者而言,是一裁两审。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则是部分劳动争议是一裁两审,部分争议则是一裁终局,
当然。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除了某些特殊情况外,下列两类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仲裁庭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需延期,可延长十五日。
(1)如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应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2)如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应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应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3)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于劳动争议案件有三个程序,导致很多当事人忽视了仲裁的结果重要性,以为还有法院阶段,可以在法院阶段进行反驳,但很多案例证明,仲裁结果往往决定一个案件的最终结果。
我们代理过公司用人单位,也代理过劳动者,很多都是仲裁输了,才想着请律师。但是因为仲裁和一审是具有连续性的。一审再请律师有时也难以挽回!
对于劳动者而言,因为仲裁提起的诉请在法院是不能更改的,如果诉请错误,诉请对象错误,或者举证、质证不利,到法院也要面临败诉的风险。
对于一些比较冤枉的公司而言,因为没有防范意识,给员工以可乘之机,质证时完全不懂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仲裁时对自己不利的陈述在法院阶段无法推翻,法官不会认可。
怎么判断劳动仲裁证据的效力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整个仲裁或者诉讼活动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证据效力则是判断某种证据在证明中所起的和可能起到的作用,是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是否具有能够证明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是否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即证据的效力与证据的三个基本的特征息息相关,即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某项证据只有同时具备了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才具有证据能力。
一、真实性: 基础的证据一定要是能反映真实的事实,不能是伪造的,不能是基于主观意识而形成的。
二、合法性:必须是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的,证据的构成合法,来源也要合法。
三、关联性:也就是说必须要和证明的事实存在逻辑关联。
那么证据确凿的案件是不是请不请律师都一样?
有人咨询说:“那我的这个证据明明很充分,而且在这个问题上呢也很占理,怎么案件就输了呢?”我回答道:“这怎么可能呢?你都证据碾压对方了,怎么可能输呢?”于是,我把他的证据材料和判决拿出来仔细一看,发现这事儿确实很充分,而且非常细致,但是其中有很大一部分的证据,反而把对方的证据给支撑起来了。这就比较可惜了,要是提前设计好方案,就没有上诉什么事儿了。
我们深入讨论了一下,发现这个案子的问题出在证据的组织和呈现方式上。虽然案件的证据确实很充分,但是在开庭的时呈现得不够清晰,导致审判员对证据的理解出现了偏差。而对方则成功地利用了这个漏洞,将原告的证据进行了重新解读,使得原本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反而变成了不利于自身的证据。
经过分析,我们发现当事人在准备证据时过于关注细节,而忽略了整体的呈现效果。在庭上,证据的组织方式和呈现效果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审判员需要在短时间内对大量的证据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果证据组织得不够清晰,审判员很难从中找到关键的证据,反而容易被对方利用。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建议当事人重新整理证据,确保证据的呈现效果清晰明了。同时,在庭上,应该更加注重与审判员的沟通,尽量让审判员理解自己的观点和证据。只有这样,才能提高胜诉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