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案件证据充足需要律师出庭吗?专业尽责,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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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劳动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怎么判断劳动仲裁证据的效力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整个仲裁或者诉讼活动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证据效力则是判断某种证据在证明中所起的和可能起到的作用,是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是否具有能够证明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是否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即证据的效力与证据的三个基本的特征息息相关,即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某项证据只有同时具备了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才具有证据能力。
一、真实性: 基础的证据一定要是能反映真实的事实,不能是伪造的,不能是基于主观意识而形成的。
二、合法性:必须是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的,证据的构成合法,来源也要合法。
三、关联性:也就是说必须要和证明的事实存在逻辑关联。
那么证据确凿的案件是不是请不请律师都一样?
有人咨询说:“那我的这个证据明明很充分,而且在这个问题上呢也很占理,怎么案件就输了呢?”我回答道:“这怎么可能呢?你都证据碾压对方了,怎么可能输呢?”于是,我把他的证据材料和判决拿出来仔细一看,发现这事儿确实很充分,而且非常细致,但是其中有很大一部分的证据,反而把对方的证据给支撑起来了。这就比较可惜了,要是提前设计好方案,就没有上诉什么事儿了。
我们深入讨论了一下,发现这个案子的问题出在证据的组织和呈现方式上。虽然案件的证据确实很充分,但是在开庭的时呈现得不够清晰,导致审判员对证据的理解出现了偏差。而对方则成功地利用了这个漏洞,将原告的证据进行了重新解读,使得原本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反而变成了不利于自身的证据。
经过分析,我们发现当事人在准备证据时过于关注细节,而忽略了整体的呈现效果。在庭上,证据的组织方式和呈现效果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审判员需要在短时间内对大量的证据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果证据组织得不够清晰,审判员很难从中找到关键的证据,反而容易被对方利用。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建议当事人重新整理证据,确保证据的呈现效果清晰明了。同时,在庭上,应该更加注重与审判员的沟通,尽量让审判员理解自己的观点和证据。只有这样,才能提高胜诉的机会。
法律延伸:
进行劳动仲裁,应如何举证?
(1)举证责任分配。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条款有着极强的现实意义,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审理的情况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举证不能的后果。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举证期限。劳动仲裁证据的提交时间,广州各个区有不同的举证要求,但大部分要求是在开庭前的5个工作日前提交,极少数例外(比如目前广州番禺区劳动仲裁委有规定可以庭前提交),因此充分注意时间防止过了举证期限是非常重要的事情。
此外,如果要提起反申请的,需要在答辩期间也就是10日提交,如果超期了需要另案处理。
(4)证据形式。当事人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当事人应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提供外文书证或外文说明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仲裁庭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不得旁听仲裁庭审理。庭审结束后,当事人应提供证据的复印件交仲裁庭存档。
专业劳动律师提示:劳动仲裁案件提交证据越多越好吗?
提交证据,一般是根据仲裁请求、要证明的事实、要反驳对方的观点、证明对方说谎等方面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来提交的,证据提交并不是越多越好,切记注意,不要不小心提交了对自己不利的证据,让对方抓住把柄,那就麻烦了。我们有很多胜诉案例,就是从对方提交的证据入手突破, 后达到诉讼效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