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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宅基地纠纷律师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纠纷法院会怎么判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4年11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 |25人看过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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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宅基地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当事人咨询: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后如何分配房屋和土地的增值部分

律师解答: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计算方法。增值部分一般是房屋的市场价值减去购房时的价值。合同无效,房屋增值部分应按照双方的过错程度,由过错方给付给对方房屋增值补偿费。具体戴律师为大家列举两个相关案例以供参考

相关案例介绍:

案例1关于补偿的问题。因罗买家需返还涉案房屋给卫卖家,罗买家的损失应该参照该房屋现时的价值减去购买时的价值,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根据国某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作出国某评字第X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涉案房屋现市场价值为2151000元,现时与购房时相差1819786元。卫卖家虽主张该评估价值过高,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以证明其主张,故法院对卫卖家的该主张不予采纳。由于集体土地使用权价值具有身份性的特殊属性,该价值不应给予非本村村民,但双方明知法律对于争议房屋流转具有强制的限制规定的情况下,仍签订案涉《协议书》,企图通过借名买房的方式获得利益,双方均存在过错,承担相同的过错责任。本案中,没有卫卖家的出名,没有罗买家的出资,均无法取得涉案房屋,罗买家虽出资,但也长期居住使用涉案房屋,故根据公平原则,对于房屋增益部分,卫卖家与罗买家各享有一半,故卫卖家应补偿给罗买家909893元。鉴于双方对本案的纠纷的引起均存在过错,故受理费及评估费各承担一半。


案例2:本院认为,刘卖家将其宅基地房屋出卖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周买家,违反了我国法律禁止性规定,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判令周买家将案涉房屋交还给刘卖家,刘卖家将购房本金退还给周买家,并将购房本金利息与房屋收益抵消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国家法律有明确禁止性规定,双方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交易,均存在过错,在无证据证明双方过错责任存在大小之别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双方对协议无效的过错责任按照5:5承担?周买家要求认定刘卖家承担70%的过错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合同无效导致房屋被刘卖家收回,造成周买家因房屋价格上涨带来的损失,应由双方按照过错责任比例承担?因我国实行“房地一体”法律原则,房屋价格上涨应当包括房屋价值增值和土地价值增值,一审法院仅处理房屋价值增值,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因此,刘卖家应当赔偿周买家的房屋价差损失为490820元[(1151640元-170000元) ÷2]。对周买家超过该部分的损失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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