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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当事人是原告,父亲在很早之前就去世,母亲改嫁。兄妹共计4人,当事人排行老三。诉争的拆迁权益是老人留下的宅院,诉争时,哥哥(老大)已经去世,是老大的媳妇与村委会签字领取的拆迁补偿款。因为家庭矛盾,当事人决定起诉嫂嫂,争取拆迁补偿权益。
本案的难点在于如何确认当事人享有对房屋的权利。当年老人去世后并未明确继承财产,之后母亲改嫁,老大19岁,村里进行了一次确权,将权属登记在老大名下。
立案后,我方向当地档案馆调取了涉案房屋的登记资料,在资料中明确写明,户主“老大”,户成员“4”。在庭审中,我方就户成员“4”进行了大量举证,认为4个户成员指的是兄妹4人。该财产系4人共有。 在庭审中,对方提出本案不属于分家析产纠纷,而是行政拆迁纠纷,对此,我方向法院说明,我方对行政部门的拆迁并无异议,且嫂嫂已经领取了拆迁款,本案与村委会及拆迁主管部门无利害关系,案由确属分家析产纠纷无异,并向法官阐明:一、该财产来源是祖宅,属于继承而来,老人去世时,并未分割遗产,当事人并未放弃继承权;二、房屋确权时,虽然户主登记是老大,但是户成员有4人,其中有我的当事人,诉争宅院经确权系4人共有;三、虽然嫂嫂已经与村委会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但是嫂嫂行使的权利是其去世丈夫(老大)作为户主的权利,户主签字的行为并代表该权益只属于其一人,而是代表该权益属于该户,我的当事人作为登记权属时的户成员,自然有权利进行分割。
本案经过了一审、二审,均支持了我方的意见,判决嫂嫂向我的当事人支付四分之一的拆迁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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